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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三株“草”,违法!这可是国家级濒危珍奇植物

字号+ 作者:旧雨新知网 来源:探索 2025-07-08 00:33:23 我要评论(0)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段罗君 通讯员 邱蓉近日,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的案件移送函,王某涉嫌存在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该案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段罗君 通讯员 邱蓉

近日,草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的卖株案件移送函,王某涉嫌存在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

该案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在林业领域对出售、可国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作出的家级首个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核实

接到案件移送函后,濒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展开调查,珍奇植物经核实,草当事人王某于2021年10月份将3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以每株260元的卖株价格出售给买家,且未能出示相关部门的违法审批手续。

据了解,可国本案涉及的家级金毛狗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当事人王某未经有关部门的濒危批准,私自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奇植物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草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王某作出没收本案中3株金毛狗蕨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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